大湾区经济网深圳6月20日消息(编辑 张怡)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6月19日正式发布《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,将于6月24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该规定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意见,通过城市更新项目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,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。
《规定》明确,全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需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。具体配建比例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分类确定:一、二、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分别为20%、18%、15%。配建方式分为两种模式:一是将配建面积折算为独立用地无偿移交政府,由政府主导建设;二是由实施主体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后移交政府或指定机构。
在移交规则上,《规定》强调,用地面积折算需优先满足3000平方米门槛及建设标准。符合标准的移交用地不参与转移容积测算;若用地不足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标准,则按建筑面积移交并免缴地价。同时,保障性住房须与商品住房整体规划、同步设计建设交付,商品住房预售时需同步公示配建信息。
值得关注的是,《规定》对已审批未开工项目设置了弹性调整机制。据大湾区经济网了解,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可部分调整为商品住房或配租型保障房,若调整40%为商品房,需将剩余60%折算用地移交政府;若调整50%为商品房,另50%转为配租型保障房则无需修改规划,建成后移交政府并免缴地价。涉及地价变化的,须按规定补足。
此次新规通过科学配建比例与灵活调整机制,既压实了保障房供应责任,也兼顾了市场主体的实施可行性。作为全国首个系统性规范更新项目配建的地方文件,深圳此举将为超大城市住房保障与城市更新协同推进提供重要范本,助力“住有所居”目标加速落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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